
规范与提质:河北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解读
河北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引言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是企业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产业升级和规范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河北省为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河北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行为,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提高企业产品标准质量,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河北省标准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应当遵循企业主体责任、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备案范围与程序
第五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并按规定备案。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也应当备案。
第六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 (二)企业产品标准文本; (三)标准编制说明; (四)标准验证材料;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企业通过河北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系统提交备案材料,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
第八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并在河北省企业产品标准公共服务平台公示备案信息;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章 标准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 企业应当对其备案的产品标准内容负责,确保标准内容科学、合理、可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第十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企业应当对标准进行复审,并根据复审结果办理延续、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企业产品标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企业整改。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投诉和举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 (二)备案材料不真实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标准延续、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第十四条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结语
《河北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实施,为河北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将有效提升企业产品标准质量,促进河北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认真做好产品标准备案工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为河北省标准化工作贡献力量。